何虎生:宗教法规存在不协调问题 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5-11-18 10:42:31  |  来源: 中国行业网

  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必须适应世界宗教格局的新变化。第一,传统宗教的分化给世界宗教格局带来了巨大变动。一方面,传统宗教中的佛教、基督教在除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地区衰退明显,信教人数不断减少,信仰虔诚度降低。然而,世界三大宗教在中国的发展却十分迅速。另一方面,传统宗教进行了制度革新。如天主教于上世纪60年代进行的改革。除此之外,极端宗教势力的扩张也对世界宗教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新兴宗教的发展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新兴宗教的信教人数大幅度增加,形式多样,与传统宗教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以批判传统宗教为存在目的。作为新兴宗教极端形式的邪教,成为了人类社会的“瘟疫”,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第三,网络宗教的勃兴。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世俗生活,也对宗教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宗教传播从口头传播、书写传播、广播电视传播向网络传播转变;另一方面,网络宗教的影响力和受众面也不断扩展。个性化使得宗教活动小型化、私密化,甚至超级市场化。共享性使宗教对活动场所的需求减小,对网络宗教的需求增大。

  第四,宗教对国际间交往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宗教始终是不同民族、国家、文化间沟通对话的共同话题,为增进国家间的交流和友谊搭建了桥梁,是国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必须更加重视宗教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发挥中国宗教对世界宗教的积极作用。

  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必须适应中国宗教格局的新变化。第一,日益兴起的宗教热。中国宗教发展迅速,信教群众较多。宗教活动场所数量不断增多。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第二,打着宗教旗号的非宗教因素带来的社会问题。带有明显反政府、反社会性质的邪教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毒瘤。

  还有社会上存在的迷信问题、伪科学问题,被有些人当成了习惯。这些问题虽然都不是宗教直接引起的,但却利用宗教的幌子对社会产生影响。第三,境外宗教势力对中国的影响。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通过教育转化天主教地下教会势力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原教旨主义和境外极端组织对中国伊斯兰教的影响不容忽视。第四,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一方面,要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朴素的宗教情感,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和极端宗教活动的界线,加强教育和引导工作。

  坚持宗教政策价值取向的正确方向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是完善宗教政策的根本导向。首先,宗教政策必须引导宗教与中国的国情、党情、社情相适应。中国自古以来都没有政教合一的政治传统,政教分离是宗教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稳固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宗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保证宗教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中国的最大社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宗教的所有功能都应该归属到为社会主义服务上来。爱国与爱教的本质统一在于宗教的社会价值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上。其次,宗教政策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宗教的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爱国爱教、护国利民的优良传统,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不断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最后,宗教政策必须教育引导宗教界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党的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原则是保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根本保证。必须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抵制极端宗教思想对中国宗教界的侵蚀。

  完善党的宗教政策,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从宗教的自身发展规律出发。宗教具有产生、存在和消亡的发展规律,不能被强制改变。宗教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政策必须照顾信教群众的信仰情感。宗教政策的制定要发掘宗教的有利因素,发挥宗教文化内涵和精神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特殊作用。

  其次,要能反映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新中国宗教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深刻的制度革命,割裂了与帝国主义势力的联系,摆脱了封建阶级压迫属性,建立了爱国爱教的宗教自治组织,基本上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最后,完善宗教政策的立足点是释放宗教正能量。发挥宗教的正能量就是要促成宗教在政治团结、文化塑造、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宗教政策的完善也必须站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有的放矢,不断健全宗教制度,完善宗教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释放宗教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道路中的正能量。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宗教政策的顶层设计

  宗教政策的顶层设计需要具备延续性和战略性高度。不仅要从眼下的宗教情况和大环境着手,还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变化趋势。主要依据有3个方面。首先,要能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对宗教工作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包括宗教工作在内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宗教政策及其实践所取得的成绩已经验证了改革对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新阶段之后,“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

  宗教政策顶层设计必须经得住时代的检验,必须能够充分体现宗教工作改革实践的新要求。那些在实践中证明正确的成功经验必须予以坚持,那些已经不适用宗教新情况的落后设计必须加以修正,那些涉及宗教新变化和新问题的政策设想要尽快论证并付诸实践。其次,要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政策的基本法规必须明确宗教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宗教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必须保证宗教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政权的稳定。

  这是对宗教顶层设计的最基本要求。中国的宗教政策制定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宗教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要从大局上保证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最后,要能满足多层面社会需求。宗教政策要能满足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宗教和信那种宗教的、同一宗教中信这个教派和信那个教派的不同人群的需要,要对不同地区、民族的信教群体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政策。宗教具有开展对外交往的职能。宗教政策要实行走出去战略,要体现中国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让世界了解中国。

  完善党的宗教政策顶层设计,实际上就是要构建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体系。首先,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基本宗教政策包括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的基础。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对宗教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必须继续坚持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将党的宗教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继承下去。其次,必须突出宗教政策体系的中国特色。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要兼顾宗教情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中国宗教政策的特殊性就是中国特色。

  一是宗教政策的民族性。中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互相关联。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相辅相成,是一个完整的政策组合,不可分割。

  二是宗教政策的独立自主性。鉴于西方国家利用宗教侵略中国的历史,以及目前境外势力对中国的渗透,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是宗教政策的社会主义属性。中国宗教的发展轨道必须同社会主义道路相一致。宗教政策的中国特色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完善宗教政策的顶层设计,需要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的内涵。最后,必须体现宗教政策体系的党性特征。宗教政策必须处理好党和宗教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但这并不妨碍党对宗教和宗教界人士的态度。党领导宗教工作,统筹宗教全局,党的统一战线是领导宗教界的重要方式。要不断深化宗教政策的党性特征,细化体现党性的相关政策。

  健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完善宗教政策的一般性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但仍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诸多问题。

  第一,加快针对非传统、非制度性宗教和新兴宗教的立法工作。非传统、非制度性宗教和新兴宗教的兴起,是当前中国宗教的一个新情况。特别是民间信仰、教外教、网络宗教的迅速发展,成为宗教管理工作和宗教政策立法的新任务。要在及时调研、总结、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宗教政策的新机制。

  第二,完善现有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宗教领域的新问题对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提出了新要求。现有宗教政策法规的修订要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应针对宗教领域的新问题,尽快出台相应法规条款,使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

  第三,做好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是指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国家与地方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相互衔接,是保障法律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

  其次,制定针对宗教突出问题的专门政策法规。宗教工作中有许多存在已久的重点难题,例如佛道教场所管理问题、天主教地下势力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宗教渗透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抓紧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并且根据专门的宗教法规制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为依法有效治理宗教突出问题提供依据和保障。

  最后,建立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补充保障机制。补充保障机制是确保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要建立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向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宣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还要向不信教群众和社会公众宣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这样有利于“去除宗教工作的神秘感,取得社会各界对宗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要建立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培养和训练一支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执法水平。规范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加强对宗教团体的制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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